买卖手机银行卡构成什么犯罪,原文标题:以案释法 | 这样用手机卡、银行卡赚钱,涉嫌犯罪!。
某天/ 某次对话
热恋中的小张:520快到了,没钱给女朋友买礼物,怎么办?捉急,捉急…..
“热心”的卡贩:开几张手机卡、银行卡,用来转下账,几千元报酬秒到账
热恋中的小张:真的吗?有没有风险啊?
“热心”的卡贩:只是用来转下账而已,绝对没有风险,零投入,高回报哦!反正骗钱的又不是你,还担心什么?提供银行卡、U盾、手机卡、身份证复印件、银行密码等5件套,报酬更高哦!
热恋中的小张:为了爱情,这点风险值得冒,反正去诈骗的人又不是我。
“热心”的卡贩:成交!
热恋中的小张:成交!
经过几次转手,小张的多张手机卡和银行卡最终来到诈骗团伙手中……
你以为
别人用你提供的手机卡、银行卡等
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
真的和卡的提供者没有关系吗?
你以为
天下真的有这等天上掉馅饼的“好事”?
显然,答案是否定的!
让我们来看一宗发生在惠州市的刑事案件。
2020年8月的一天,彭某某联系易某某称有赚钱的机会,让易某某提供银行卡给其使用。易某某明知他人将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,为谋取利益,他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和银行卡,并分两次提供7张银行卡的五件套给彭某某用于网络非法转账,从中非法获利约4000元。
后经查,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,刘某某、韦某某、吴某某等被害人被电信诈骗,其中通过易某某上述银行卡非法转账50多万元人民币。最终,易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2020年10月以来,惠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“断卡”行动,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80余件800余人,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00余件500余人。
在此
惠州检察提醒大家
切莫因贪图小便宜将个人银行卡、手机卡、身份证等重要身份信息出售、外借给他人,从而堕入电信网络诈骗陷阱,最终陷入法网,追悔莫及。
相关法律条文
文中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来源:惠州检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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